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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项目确定
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作者: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工作会议日前在西宁召开。会议通报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情况,确定了2012年立法计划项目。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沈何出席会议并讲话。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蔡德贵主持会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项目10件,立法调研项目27件。其中省级立法项目8件。包括《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二审)》、《青海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二审)》、《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二审)》、《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办法、《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西宁市、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项目2件。

  沈何强调,地方立法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神圣职责。在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要更好地服务全党工作大局。地方立法要紧紧围绕本地区中心工作,使立法与同级党委的重要决策紧密结合,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这个大局。这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牢牢树立的立法工作指导思想。为了更好地坚持这个指导思想,在立法工作中要注意坚持立法重大事项向地方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的编制和重要立法项目的制定要报党委讨论决定。同时,人大还要积极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包括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人大与“两院”的关系,以及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不断健全立法协调机制。二要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为此,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要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使制定的法规更具实用性,合理控制立项数量和规模;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要贪大求全,要重在管用,重在实施;在立法时效上,对实践过程中急需通过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增强立法的现实针对性;在提高科学性上,要探索开展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工作。三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人才培养。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副秘书长、青海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代工委,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青海省政府法制办,西宁市、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